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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马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马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70号之一原告:王爱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洪强,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马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爱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王爱华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昌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