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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永忠与霍延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忠,霍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41号原告:范永忠,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霍延明,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永忠与被告霍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范永忠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永忠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 辉审 判 员 韩 忠 志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海 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