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永忠与霍延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忠,霍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41号原告:范永忠,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霍延明,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永忠与被告霍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范永忠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永忠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 辉审 判 员 韩 忠 志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海 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