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陈涛、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涛,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9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张强,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余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692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6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陈涛、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涛、余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川0107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陈涛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房屋(权xx)予以查封。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356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涛、余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涛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房屋(权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3561000元,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