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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星与吕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星,吕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836号原告:何星,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吕律,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原告何星诉被告吕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何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原告何星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庭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