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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贾有良、李玉兴、李宝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贾有良,李玉兴,李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桦甸市。代表人:张晓利,行长。委托代理人:裴彦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贾有良,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李玉兴,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李宝臣,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有良、李玉兴、李宝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贾有良银行存款3665.00元、被执行人李玉兴银行存款5841.00元(合计9506元)依法扣划。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崔进德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