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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庆喜与黑龙江省农垦润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学军、张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喜,黑龙江农垦润禾米业有限公司,崔学军,张凤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7民初109号 原告:陈庆喜,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黑龙江农垦润禾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太平湖管理区第一作业区。 被告:崔学军,男,汉族,黑龙江农垦润禾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凤云(被告崔学军妻子),女,无职业。 原告陈庆喜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润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学军、张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庆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庆喜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庆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陈庆喜负担。 审判长 袁 会 东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王 雪 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端木秋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