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与龙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龙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8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吉星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76480155Y。法定代表人:高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松(特别授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恒(特别授权),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建,男,生于1977年8月21日,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烟草专卖局职工,住建始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诉被告龙建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