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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玉青与承德县鑫岫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青,承德县鑫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青。被执行人承德县鑫岫矿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刘玉青与承德县鑫岫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玉青以与被执行人承德县鑫岫矿业有限公司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