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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四喜贪污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8刑申12号刘四喜:你因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2009)荆刑终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为:你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1、犯意不是由你提起;2、王华松贪污并未与你发生意思联络;3、你开具发票在财务结算后,将部分款项控制在自己名下,仍未与王华松产生犯意联络;4、王华松只是将你作为犯罪工具,双方没有共同犯罪故意;5、王华松要求你结帐后将钱给他,没有分赃的意思表示。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到你参与贪污的三起事实中,你对王华松虚开、增开入库单是明知的。你明知王华松采取虚开、增开编织袋入库单以侵吞公款,仍然给其开具发票,帮助其报出款项,故你与王华松构成共同贪污。你与王华松等共同贪污的事实,有入库单、发票、记账凭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予以证实。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进行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