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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邵晖与成都养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晖,成都养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588号原告:邵晖,男,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红,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养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绍杰。原告邵晖与被告成都养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邵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