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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创家物业管理服务部与李国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创家物业管理服务部,李国磊,李亚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82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创家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秋韵园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307980791。经营者:陈斌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灵,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磊,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致君,广东豪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法,广东豪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亚芳,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灵,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创家物业管理服务部与被告李国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李亚芳为第三人参加本案事实。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何致君、郭松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345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卖方委托售房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出售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碧玉名轩6座A梯601方的房产,约定该房产意向成交价为1150000元,若买方有意接受上述成交价的,则卖方全权独家委托中介方向买方收取定金50000元,自中介方收定后买卖双方配合中介方于2017年4月20日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时间携带有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付款方式为买方一次性付款或首期款加银行按揭。若买方同意购买物业,委托方出现不按本委托所约定的条款履行合约、私自变更售价、放弃出售、售予第三方等借口变相不售、暂缓出售的,视为违约,委托方无条件赔偿双倍定金给买方,并同时还需向中介方支付成交价3%的佣金。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积极为被告寻找买方,2017年3月23日,原告找到第三人,第三人看房后表示满意并同意以1150000元的售价以首期款加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当日,原告收取了第三人支付的购房定金50000元,并向其出具收据。同时,原告立即打电话给被告,告知其已经找到买方并代为收取了50000元定金,询问其什么时间能和买方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告对此交易表示满意并答应3月26、27日前来办理有关手续。3月26日,罗文宇再打电话给被告时,被告明确告知,该房产必须一次性付清才卖,否则不卖。据了解,2017年3月24日晚佛山限购政策发布后整个二手房市场随即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被告以一次性付款为借口变相不售,其有失诚信,且已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原告并未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也未促成交易,被告的房屋至今未出售给第三方,被告没有违约,故被告不需支付佣金、利息予原告,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及法律依据。第三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意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收据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中国电信语音清单,无法证明通话人身份,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罗文宇身份证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力,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限购政策的通知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涉讼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村大德路1号碧玉名轩6座601房、602房,建筑面积分别为63.74平方米、80.86平方米,登记权属人均为被告李国磊。已办理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西樵支行。2017年3月20日,被告李国磊(委托方、卖方)与原告创家物业服务部(受托方、中介方)签订《卖方委托售房协议》,载明:李国磊全权委托创家物业服务部出售涉案房屋,房产面积为144平方米。意向成交价为1150000元。若买方有意接受上述成交价的,则卖方全权独家委托中介方向买方收取定金50000元,自中介方收定后买卖双方配合中介方于2017年4月20日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付款方式为买方一次性付款或首期款加银行按揭(按揭金额以银行同意贷款书为准)。若买方同意购买该物业,委托方出现不按本委托所约定的条款履行合约、私自变更售价、放弃出售、售予第三方等借口变相不售、暂缓出售的,视为违约,委托方无条件赔偿双倍定金给买方,并同时还需向中介方支付成交价3%的佣金。原告持有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载明今收到李亚芳购买碧玉石轩6座A梯601房定金50000元的收据一份。2017年3月23日,第三人向罗文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50000元。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第三人未向被告支付任何款项,第三人支付50000元予案外人罗文宇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出售涉案房屋定金。本案并不符合上述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认定合同成立的规定;另,原告与第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被告就买卖涉案房屋达成了合意,双方就购房款支付方式存在较大分歧,甚至对被告来说,合同相对方尚不明确。综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在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未促成买卖双方成交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主张相当于成交价3%的佣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创家物业管理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