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国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华,杨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刑初92号自诉人叶明华,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监利县。被告人杨国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监利县。自诉人叶明华以被告人杨国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叶明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杨国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自诉人举证不能,且不同意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叶明华对被告人杨国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成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