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与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32号申请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9号(杨氏国际美容学校多面)。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40号凯基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董玉兰,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巨海大厦七楼。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2900268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资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29002687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2900268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康亚红代理审判员 马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