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丽华、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杨蘅彬,杨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华。被执行人: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蘅彬,经理。被执行人:杨蘅彬。被执行人:杨然。张丽华与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杨蘅彬、杨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三被执行人均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2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三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各一处(均为轮候查封);6月5日,本院到济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蘅彬、杨然名下车辆各一部(仅封户)。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