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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恢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新华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5年1月15日,汉族,住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贺家桥村*组,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的李某某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969.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缴纳赔偿款6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因张某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为由申请该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除被执行人已付6000元外,再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7879.58元后该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37879.58元,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