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乐山市鼎辉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财保1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鼎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表人:林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吴东,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鼎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川112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鼎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鼎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什邡世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措施。案件申���费11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鼎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