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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田书生与李艳胜、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生,李艳胜,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833号原告:田书生,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梦,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胜,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红梅,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田书生诉被告李艳胜、李红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田书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书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田书生负担。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