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合江蒋晏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合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蒋晏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合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蒋晏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茂权,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合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合江县蒋晏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合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合辰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江县蒋晏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85912元本金及利息和诉讼费4829.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合辰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