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申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与何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申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何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9号原告:重庆申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路777号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59148G。法定代表人:李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静,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申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申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申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申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5元,由原告重庆申骑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阳清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桂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