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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石祥申请冒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石祥,冒永祥,陈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湘0521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刘石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冒永祥,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陈翠英,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刘石祥与冒永祥、陈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