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虞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虞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676号原告:上海富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俞妙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璨,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虞某某,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富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虞某某代为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应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但振华审 判 员 顾惠萍人民陪审员 张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