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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洪泉与XXX、宁阳县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泉,XXX,宁阳县建筑公司,宁阳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397号原告:陈洪泉,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贤玉,宁阳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宁阳县建筑公司,住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刘伟。被告:宁阳县村民委员会,住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增船。原告陈洪泉与被告XXX、宁阳县华丰镇建筑公司、宁阳县华丰镇北高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陈洪泉负担。审判员  李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