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士龙、陈根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龙,陈根宝,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龙,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陈根宝,男,1964年9月14日生,个体经营江都区鹏程油漆店,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马凌村友联组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龙与被执行人陈根宝、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根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根宝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营业中心(账号:62×××74)的存款1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陈根宝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账号:62×××69)的存款1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