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男,1973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平安大街,法定代表人:周某。张某申请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6-12-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振旺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荀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