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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桂芳、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芳,林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保2号申请人陈桂芳,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地址:广西蒙山县。被申请人林秀梅,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地址:广西蒙山县。申请人陈桂芳与被申请人林秀梅民间借贷一案,现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致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秀梅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林秀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世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