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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潘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潘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1民初1619号原告:秦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潘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秦某、潘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孙铁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做挖掘机工程。2012年秋经被告联系,为在被告居住地风力发电工程挖掘土方。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应给付工程款30000元,结果让被告给领走。我们得知后,找被告索要,被告说暂时先借他,并给我们打了欠据一张。经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本案争执焦点,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告本人书写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数额和时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用自家挖掘机在各地施工。2012年秋被告住所地因为修建风力发电,其基础设施需要挖掘机平整平台。经被告联系,二原告为风力发电工程挖掘土方。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应给付工程款30000元,此款让被告领走。二原告得知后,找被告索要,被告说暂时先借用。并于2014年2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欠款金额和来源。经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如期偿还借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某、潘某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邓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铁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