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尉家坡社区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尉家坡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2005年10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徐小英,系申请执行人之母,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尉家坡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卫忠。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尉家坡社区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尉家坡社区居委会双方达成和解,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