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春玲、潘佳更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春玲,潘佳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表人:朴晟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亦多、李若蒙,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春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佳更。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