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执1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秀建、李成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建,李成吉,李洪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106-2号申请人李秀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成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洪太,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李秀建与被执行人李成吉、李洪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吉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xxxxxxxxxxxxxxxxx1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1.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