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坤德、袁贵生与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坤德,袁贵生,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复19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湖北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坤德,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袁贵生,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龙盘湖风景区。法定代表人何明宪,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湖北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伍家法院)(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北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伍家法院已将案件执行完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