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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英英与被执行人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j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英,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杨英英(YINGYINGYANG),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委托代理人:谭萌茹,女,193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系杨英英母亲。被执行人: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法定代表人:康聪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英英(YINGYINGYANG)与被执行人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中线南侧避暑山庄103房及其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杨英英(YINGYINGYANG)与被执行人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及其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中线南侧避暑山庄103房及其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刚审判员  李达光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董菲书记员苏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核:王海刚 撰稿:王海刚 校对:苏婷 印刷:林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6日印制 
 
 
(共印1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