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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仁乐与徐东华、吕克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乐,徐东华,吕克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00号原告:林仁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徐东华,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吕克瑾,男,1987年10月2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林仁乐诉被告徐东华、吕克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林仁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仁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仁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仁乐负担。审判员  刘增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