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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博与孟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孟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046号原告:刘博,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孟佰波,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刘博与被告孟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佰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1张,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5%,被告共清偿两个月利息2500元后,再未还本付息,故提出上述请求。孟佰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清偿借款本金,但希望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博向被告孟佰波提供了50000元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的期间利息7500元的请求,因原告所要求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佰波清偿原告刘博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000元(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孟佰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