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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叶郑儿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叶郑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55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薇,行长。被执行人叶郑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湘0102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于被执行2017年6月2日向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郑儿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9819.0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斌审判员  戴波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