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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志前与黄亚飞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前,黄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志前,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亚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志前与被执行人黄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亚飞拒不履行本院(2016)陕1024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亚飞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两岭分理处工资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亚飞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两岭分理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