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青城与支金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城,支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执4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城,男,汉族,1946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支金祥,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杨青城申请执行支金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中刑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青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中刑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青 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多吉次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