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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严建民俤与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分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民俤,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分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515号原告:严建民俤,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伟、李银锋,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仙,系该公司经理。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双龙小街**号。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分社。法定代表人:毕建伟,系该分社主任。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阿诗玛南路***号。原告严建民俤诉被告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分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建民俤以“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分社同意撤销保全并将属于原告所购买的石林县龙园小区22栋201号房屋解除查封”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建民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建民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严建民俤负担。审判员  李子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