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文军与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王久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军,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王久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3753号申请执行人吕文军,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二街46-1(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94145644N。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久铎,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吕文军与被执行人沈阳鑫家置业有限公司、王久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文军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房产、车辆、国土、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沈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