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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立臣与中山市板芙镇鸿泰莱纸类制品厂、区成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臣,中山市板芙镇鸿泰莱纸类制品厂,区成亮,何振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015号原告:周立臣,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中山市板芙镇鸿泰莱纸类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里溪村顺景工业园内,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9144200007194253XA。投资人:何振全。被告:区成亮,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振全,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秀、赖成,均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立臣诉被告中山市板芙镇鸿泰莱纸类制品厂、区成亮、何振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5月9日,本院按照原告周立臣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署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已经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立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周立臣已预交),由原告周立臣负担。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志伟冯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