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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710号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侃,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涛,男,199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颜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