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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夏淑芝与刘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淑芝,刘青,红山区文中镇黑沟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591号原告:夏淑芝(曾用名夏淑枝),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青(曾用名刘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红山区文中镇黑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不详。代表人:不详。原告夏淑芝与被告刘青、第三人红山区文中镇黑沟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夏淑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淑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淑芝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