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2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与赵铁臣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赵铁臣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831号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男,该站工作人员。被告:赵铁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住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与被告赵铁臣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于2017年4月27日以被告赵铁臣已缴纳所欠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负担。审判员  孙艳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岱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