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炎与黄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炎,黄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602号原告:吴炎,男,200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法定代理人:陶某,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炎母亲。被告:黄祥,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吴炎与黄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炎以赔偿款已付清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炎负担。审判员 朱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