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年丰与余善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年丰,余善元,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领导小组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辖12号原告曾年丰,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余善元,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第三人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人向良军,组长。原告曾年丰与被告余善元、第三人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曾年丰诉称,一、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建综合楼第十号门面为原告所有。1、1997年11月18日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辰二建字(1997)第18号关于二建公司栋号楼全额集资建房规定的通知的文件,明确该公司所建综合楼第十号门面是原告的。2、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建综合楼的承建者杨湖北1999年1月29日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书进一步明确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建综合楼第十号门面是原告出资购买的。3、房屋建成后,1999年4月29日原告取得辰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至此原告合法取得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建综合楼第十号门面的所有权,此后几十年来原告一直对该门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4、因门面的原因原告从未参与任何形式的仲裁活动。二、辰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辰劳仲裁字第05号仲裁裁决违法。辰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争议及纠纷。对于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纠纷,无权受理。综上,原告已合法取得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建综合楼第十号门面的所有权,已为国家职能部门的辰溪县房产局办理产权证,取得该门面的对应物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申请法院对该门面强制执行是错误的,特提起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辰劳仲裁字(2006)第05号仲裁裁决;2、确认辰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建综合楼第十号门面归原告所有。辰溪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与该执行异议之诉有利害关系,该院不便于审理该案,请求本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该院不便于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舒冬菊审 判 员 曹家红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