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正平、张爱平、刘存明、刘应喜、李对青、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平,张爱平,刘存明,刘应喜,李对青,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5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冯香林。被告刘正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爱平,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刘存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应喜,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对青,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平、张爱平、刘存明、刘应喜、李对青、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