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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45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李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861069-7,、住如皋市如城镇海阳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孙小飞,行长。被执行人:李丽华,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李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0)通皋证经内字第3225号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由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26518元,执行费3298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被执行人李丽华已还清所欠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0)通皋证经内字第32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