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侠与朱保具、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侠,朱保具,李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769号原告:张侠,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保具,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金梅,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侠与被告朱保具、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马 惠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