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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侠与朱保具、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侠,朱保具,李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769号原告:张侠,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保具,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金梅,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侠与被告朱保具、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马 惠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