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9289号 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 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 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