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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艳军与李叔(淑)梅、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叔(淑)梅,张艳军,赵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叔(淑)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娥。原审被告:赵永红。上诉人李叔梅因与被上诉人张艳军、原审被告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叔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叔梅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叔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叔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