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正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成,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福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正成驾驶赵某的云A0XX**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载乘客张某(系被告人张正成父亲)、钟某(系被告人张正成母亲)由昆明市“两区”管委会联合乡自己家中驶往红土地镇集镇。被告人张正成驾车行驶至昆绥线K151+60米(红土地镇发者村二组路段)时,被告人张正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车辆驶离有效路面,侧翻于道路右侧深沟中,致被害人钟某现场死亡,张某、被告人张正成本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因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张某、张正成伤情为轻伤。经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正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正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正成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载客,未确保安全驾驶操作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件被害人系被告人张正成近亲属。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正成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发表的对被告人张正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正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舒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旭 来自